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单位常将商票背书转让给下游合作方,若持票人因超过商票时效或操作不当(如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商票权利,转而依据基础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起诉施工单位。但实践中,常因持票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前手追索权丧失而引发争议,需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并加强风险应对。
一、司法实践中基于基础合同主张的裁判分歧
当前,对于商票权利丧失后持票人能否依据基础合同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主要呈现出三种裁判思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判断。
裁判思路一:基础合同关系独立,支持另行主张权利。部分判决认为,商票关系的成立并不导致基础法律关系消灭,二者并行不悖。当商票权利因故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指出,即便持票人因超过商票追索时效而丧失商票权利,其仍可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提起诉讼。该思路虽认可基础合同关系的独立性,但也提示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商票接收后的风险告知及商票权利丧失后的责任分配条款,以防范后续争议。
裁判思路二:持票人存在重大过错,以基础合同主张可能受阻。与裁判思路一不同,裁判思路二更强调商票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当持票人因自身重大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示付款)致使商票权利丧失,其再主张基础合同项下的权利,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例如,2025年临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认为,《票据法》已为持票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若因自身重大过错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致使前手的票据追索权丧失,转而诉诸基础合同,对债务人显失公平,相关损失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此思路是在保护票据信用基础和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在督促各方及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裁判思路三:结合过错程度,平衡各方利益。部分法院采取更为折中的方式,根据持票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区别处理。如无重大过错,持票人以基础合同提起诉讼的同时,需将商票返还前手,以保证前手能向承兑人追索;如持票人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中“过错相抵”等规定,酌情减轻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该思路侧重于对过错的证据审查,提醒各方注重日常的证据管理,保留关键性资料。
由于各地法院对“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损失计算标准等存在差异,且裁判倾向也各不相同,导致最终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二、施工单位的风险防控与权利救济路径
鉴于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施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更应做好自身权益的维护,具体而言:
(一)事前防控。首先,建议加强对建设单位资信的评估,审慎研判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风险较高票据的潜在风险,从源头避免纠纷;其次,要尽到提醒的责任,及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醒持票人向承兑人行使权利;最后,注意保留商票流转及持票人怠于行使商票权利的相关证据,如邮件催告记录、聊天记录等。
(二)事中抗辩。若持票人以基础合同提起诉讼,施工单位要善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及有关“过错相抵”条款(如第五百九十二条)进行抗辩,主张因持票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从而争取责任减免。
(三)事后追偿。若施工单位已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及时核查是否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内,进而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综上,商票权利丧失后持票人转而主张基础合同关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裁判分歧。面对此情形,施工单位需结合司法实践的多元裁判思路,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在合规操作中平衡风险与权益,通过事前防控、事中抗辩、事后追偿的全流程管理,有效应对因商票引发的纠纷风险。
(法律事务部 赵 慧)

